(2017)晋0211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军芳与被执行人张冬飞给付金钱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军芳,张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军芳。委托代理人:武俊祥。系武军芳大伯。被执行人:张冬飞。本院在执行武军芳与张冬飞给付金钱一案中,依据(2017)晋021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冬飞给付武军芳医药费36397.6元、案件受理费355元、执行费451元,共计37203.6元。但被执行人张冬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冬飞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淑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