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承敏与朱星星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承敏,朱星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583号原告:吴承敏,女,侗族,1981年10月7日生,住榕江县。被告:朱星星,男,汉族,1986年10月29日生,住剑河县。原告吴承敏诉被告朱星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吴承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承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承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由原告吴承敏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