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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承敏与朱星星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承敏,朱星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583号原告:吴承敏,女,侗族,1981年10月7日生,住榕江县。被告:朱星星,男,汉族,1986年10月29日生,住剑河县。原告吴承敏诉被告朱星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吴承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承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承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由原告吴承敏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