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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孙明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08号被执行人:孙明霞,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电小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明霞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明霞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孙明霞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XX小区X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权利证号:XXXX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