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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1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泰顺成水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威斯汀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泰顺成水产有限公司,福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威斯汀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1888号之一原告:深圳市金泰顺成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湖贝路湖润大厦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51323。法定代表人:洪童。委托代理人:王小路。被告:福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威斯汀酒店,经营场所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江滨中大道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9562178U。法定代表人:齐界。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金泰顺成水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威斯汀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泰顺成水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泰顺成水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5元,保全费人民币23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颖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