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邓清莲与颜孝莲、皮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清莲,颜孝莲,皮胜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保116号申请人邓清莲,女,汉族,1942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申请人颜孝莲,男,汉族,1956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荷塘铺居委会。被申请人皮胜兰,女,汉族,1954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荷塘铺居委。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邓清莲与被申请人颜孝莲、皮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清莲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邓清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颜孝莲、皮胜兰名下价值130万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株洲永鑫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天元区滨江商业休闲广场XXXXXXXXXXXXX作为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