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5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武斌义犯贪污罪财产刑移送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425执119号 被执行人武斌义,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现正在服刑; 武斌义犯贪污罪,本院以(2016)晋0425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武斌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退出脏款637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财产刑移送��行。被执行人武斌义应缴纳罚金200000元、退出脏款637000元、负担执行费10770元。以上共计837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斌义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斌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斌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斌义财产以人民币837000元至还清欠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77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原 青 林 执行员 郭宝江 执行员张国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