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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肖堂林与魏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堂林,魏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134号申请人:肖堂林,男,汉族,1958年2月26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被申请人:魏捷,女,汉族,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西河乡。肖堂林与魏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堂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捷名下陕G**##6奔驰牌轿车予以扣押,对被申请人魏捷名下房产证号为Y11017##3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魏捷名下奔驰牌陕G**##6轿车,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魏捷名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魏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