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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7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华与王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王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974号原告:张华,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倩,女,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王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未按照传票通知时间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华未按照传票通知时间参加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杜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雨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