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璞与李欣洲、贾仲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璞,李欣洲,贾仲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6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璞,住庆阳市。被执行人李欣洲,住庆阳市。被执行人贾仲雄,住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璞与被执行人李欣洲、贾仲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贾仲雄、李欣洲归还原告李璞借款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5年6月22日至实际归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被告贾仲雄、李欣洲负担。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贾仲雄、李欣洲的工资账户,提取了被执行人贾仲雄住房公积金30000元。目前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璞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贾仲雄、李欣洲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璞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6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李璞发现被执行人贾仲雄、李欣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超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尚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