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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桃兰与徐际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桃兰,徐际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335-2号申请执行人彭桃兰,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徐际任,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彭桃兰与被执行人徐际任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赣0123执33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际任的财产。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际任在银行的存款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徐际任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际任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杨安国审判员  胡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秀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