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民初4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4506章代兵与江苏薇甘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代兵,江苏薇甘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民初4506号之一原告:章代兵,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照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薇甘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18号厂房南栋第2层236室。法定代表人:王兴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代兵诉被告江苏薇甘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章代兵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照准。原告在开庭前向向本院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变更其诉请标的额,并请求退回相应诉讼费用,经审查,该申请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代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立案时已预交诉讼费13800元,其余部分13775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姜 琴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人民陪审员 徐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雅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