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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凌某甲、凌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凌某甲,凌某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273号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游某某。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被告:凌某甲,女,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爱莲路。被告:凌某乙,女,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爱莲路。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凌某甲、凌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凌某甲、凌某乙已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68元,减半收取89.34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