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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曾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曾冬华,胡年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862805339G。法定代表人:罗凤萍,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冬华,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住乐安县。被执行人:胡年桂,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住乐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与曾冬华、胡年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依法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2722.6元及逾期利息。另有诉讼费281元、执行费38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钰审判员 胡立新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