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汝南县庆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春生等与朱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庆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春生,朱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812号原告:汝南县庆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东关驻新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326804121Y。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经理。原告:张春生,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朱永华,男,约45岁,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庆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春生诉被告朱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时未预交受理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红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