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广涛与被执行人柏海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涛,柏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313号申请人:高广涛,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柏海清,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高广涛与被执行人柏海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临窑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柏海清于2015年12月30日前退还原告高广涛装修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186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927元,由被告白海清负担”。因被执行人柏海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高广涛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柏海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柏海清在履行了1000元执行款后,其逃避执行,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移送公安机关协查,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广涛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柏海清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柏海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高广涛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杨 瑛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