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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民终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立艳与被上诉人贾瑞凤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艳,贾瑞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民终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艳,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住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瑞凤,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住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玺,北安市兆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立艳因与被上诉人贾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立艳、被上诉人贾瑞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立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贾瑞凤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王立艳尚欠贾瑞凤10000.00元借款未偿还错误。2.应当采信王立艳一审提交的关于“爱搜索”网站上的信息。贾瑞凤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王立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给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2014年1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约定借款月利率2%,按月还息,借款期限为1年,另注明被告已给付原告1年的借款利息7200.00元。2015年1月6日,被告给原告儿子宁鸿鹏名下实际使用人为原告的银行卡中分4次共计汇款20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王立艳于2013年12月28日在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1份“欠条”足以为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王立艳于2015年1月26日给原告之子宁鸿鹏名下实际使用人为原告贾瑞凤的银行卡中4笔汇款共计20000.00元,是在原、被告之间借款到期后,且原告对该事实认可,虽原告主张此笔汇款是被告偿还其另一笔借款,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双方曾有其他经济往来,故法院认定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抗辩余款10000.00元系经原告同意于2014年8月5日存入原告在“爱搜索”网站中的账户中,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及证言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及合理性,亦未向法院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佐证该事实,且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故被告王立艳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关于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因原、被告已将借期内利息结清,逾期借款利息应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26日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2015年1月27日至本案庭审时止即2016年12月28日的逾期借款利息及2016年12月29日至本金实际偿还时止的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合理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王立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贾瑞凤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王立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贾瑞凤借款本金利息5140.00元(30000.00元×2%÷30天×27天+10000.00元×2%×23个月);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负担181.50元,由原告负担368.50元。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王立艳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发票,旨在证明贾瑞凤在爱搜索(ACESSE)公司购买5059.9美金的产品完全是合法有效的。爱搜索公司英文版本正版的发票有该公司公章(右下长方形的是公章),左上边有爱搜索公司亚太地区的总监黎敏康的英文(liminkai)签名,下面还有法律公证处(美国爱探索公司下面的一个部门)法人最左下面英文名字(不知道英文名怎么拼写的,王立艳和公司客服核对了一下,客服说英文名字发音是杰尼芬)的签名,爱搜索公司法律公证处公证人的英文签名,下面日期(左下面)是爱搜索公司的法律公证处公证员的有效工作年限(截止到01/31/2020,是2020年1月31日,到2020年签字都是有效的),这份证明材料是通过美国爱搜索公司给邮寄过来的,爱搜索公司注册在美国内华达州。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案是借贷关系,所以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也不予质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美国邮寄的证据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盖章认可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域外证据形式的规定,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立艳在贾瑞凤处借款3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王立艳已偿还贾瑞凤借款20000.00元。王立艳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偿还了10000.00元。王立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8.50元,由王立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树军审 判 员 贺 颖审 判 员 王 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钟 媛书 记 员 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