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灿坤与锦江之星厦门北站嘉庚体育馆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灿坤,锦江之星厦门北站嘉庚体育馆酒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3448号原告:陈灿坤,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锦江之星厦门北站嘉庚体育馆酒店,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南路62之三。原告陈灿坤与被告锦江之星厦门北站嘉庚体育馆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陈灿坤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灿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灿坤负担。审 判 员 钟乾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智达代书记员 马标志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