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六顺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六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111号罪犯张六顺,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六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六顺在2015年10月20日至2017年4月17日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另查明,该犯于2008年10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六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段超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