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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开字与禹云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293号王开字,男,汉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禹云堂,男,1976年3月2日出生,王开字申请禹云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37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开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37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