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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欣与金丽娜、金立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金丽娜,金立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王欣,住木兰县木兰镇。委托代理人董国峰,住木兰县木兰镇。被执行人金丽娜(金立娜),住木兰县大贵镇。被执行人金立微,住木兰县大贵镇。本院在执行王欣申请执行金丽娜、金立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