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景忠与张淑平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晓明,张某,张景忠,张淑平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晓明,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大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景忠,男,1948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淑平,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敏(张某之妹、张景忠之女、张淑平之妹),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向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晓明因与上诉人张某、张景忠、张淑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晓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贾云航书 记 员 崔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