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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鼎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绍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鼎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罗绍林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3253号原告:广元市鼎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南环路354号。法定代表人:邓代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勇,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罗绍林,男,生于1993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农民。原告广元市鼎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绍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广元市鼎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代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元市鼎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由广元市鼎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妍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