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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双喜与王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双喜,王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854号原告:谢双喜,男,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王瑜,男,汉族,1999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双喜诉被告王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双喜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双喜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双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双喜负担。审 判 长  马婵娟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王春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