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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欧德蓉申请执行张先正、张天成、许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德蓉被执行人张先正被执行人张天成被执行人许弟平欧德蓉申请执行张先正、张天成、许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112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欧德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7070元,已执行标的人民币100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7日将被执行人许弟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宫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49元扣划至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委托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张先正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江北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2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