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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萌与广州司巴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萌,广州司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2865号原告:徐萌,女,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广州司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雅墩街29号旁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327554662W。法定代表人:何再光,经理。原告徐萌与被告广州司巴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审理的(2017)津0116民初62705号、(2017)津0116民初62710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二审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 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贻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