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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瀚强制衣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瀚强制衣厂,楚现峰,朱计果,贾存华,李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异8号案外人:闫雪,女,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宝东街65号。法定代表人:郝彦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晋县瀚强制衣厂,住所地:宁晋县耿庄桥镇冯家台村。主要负责人:贾存民,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楚现峰,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朱计果,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贾存华,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李翠英,女,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晋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宁晋县瀚强制衣厂、楚现峰、朱计果、贾存华、李翠英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案外人闫雪于2017年8月9日对本院查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荣街41号宁安小区15-1-501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7年8月17日召开听证会,异议人闫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申请人宁晋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被执行人楚现峰参加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闫雪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室房屋的查封。事实和理由:1.该商品房的所有权现归属于闫雪。楚现峰于2017年5月8日与闫雪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157万元。合同签订后闫雪给付楚现峰20万元,合同签订起20日内支付107万元,剩余房款30万元于房屋更名时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闫雪向楚现峰支付20万元购房款,楚现峰给闫雪出具收据。2017年5月25日,闫雪向楚现峰支付购房款107万元,并于当日搬入该房屋内。2017年8月1日,双方到石家庄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发现宁晋县人民法院以(2017)冀0528执538号案查封了该房屋。经协商,闫雪将剩余购房款30万元于2017年8月4日直接转入宁晋县人民法院,代为偿还了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伍疃支行的执行款。2017年8月4日下午,双方到石家庄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宁晋县人民法院上午又进行了查封,标的额为90万元。闫雪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且房屋已经实际交付,房屋现已由闫雪所有,宁晋县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的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闫雪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该商品房的查封。申请人宁晋农商行称,我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与宁晋县瀚强制衣厂签订借款合同,宁晋县璎荟服装有限公司、河北鑫帅隆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期间内二保证企业注销工商登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股东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我公司提起诉讼后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据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无不当,闫雪对保全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保全措施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明知该房屋处于被查封状态,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应驳回异议申请。被执行人楚现峰称,闫雪所说的是事实,我没有意见。被执行人宁晋县瀚强制衣厂、朱计果、贾存华、李翠英未提出意见。闫雪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闫雪与楚现峰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欲证明闫雪与楚现峰就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小区15-1-501室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总价款为157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支付20万元,签订合同起20日内支付楚现峰107万元,剩余30万元房款于房屋更名时全部付清,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2.2017年5月8日楚现峰向闫雪出具的收条,欲证明闫雪按约定给付楚现峰20万元房款;闫雪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5月份部分流水清单,欲证实闫雪按约定于2017年5月25日分两次转给楚现峰107万元,2017年8月4日闫雪向宁晋县人民法院支付30万元代楚现峰偿还宁晋农商行曹伍疃支行的执行款,该款系双方约定的30万元购房款。宁晋农商行对闫雪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1号证据房屋买卖契约有异议,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异议人的陈述,异议人在明知该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签订房产买卖契约,存在重大过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对2号证据收条不予认可,该收条不能证明已交付20万元,应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对3号证据闫雪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5月份部分流水清单有异议,5月25日闫雪在转给楚现峰50万元后,楚伟帅又向闫雪账户分两次转入50万元。据了解楚伟帅与楚现峰系亲属关系,申请人认为异议人与被申请人涉及虚假交易。楚现峰对闫雪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宁晋农商行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5)宁民初字第4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欲证明楚现峰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小区15-1-501室房屋于2016年8月18日被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2.(2017)冀0528民初2063号民事裁定书,欲证明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楚现峰等人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闫雪对宁晋农商行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1号证据(2015)宁民初字第4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无异议;对2号证据(2017)冀0528民初2063号民事裁定书我方认为系超标的查封,并且申请人河北省宁晋县农商银行诉称于2017年5月或6月起诉被申请人楚现峰等人,2017年8月4日申请的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应自收到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时1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据今天我方向楚现峰了解,其手机号码从未更换,并且于2017年8月4上午与宁晋法院执行庭到石家庄市房屋交易中心进行解封,在此期间宁晋法院从未与楚现峰联系,楚现峰也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致使异议人闫雪无法查询、无法了解楚现峰当时的案件受诉情况。楚现峰对宁晋农商行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与闫雪一致。本院查明,2017年5月22日,本院以(2017)冀0528民初2063号受理原告宁晋农商行诉被告宁晋县瀚强制衣厂、楚现峰、朱计果、贾存华、李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晋农商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宁晋县瀚强制衣厂、楚现峰、朱计果、贾存华、李翠英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当日,本院作出(2017)冀0528民初2063号民事裁定,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冀0528执保467号,对被执行人楚现峰所有的坐落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室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在审理(2015)宁民初字第409号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伍疃支行诉被告楚现峰、贾存民、贾存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8日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2017年5月8日,楚现峰与闫雪签订房产买卖契约,以157万元价格将上述房产出售,并于当日向闫雪出具收到20万元购房款的收条。2017年5月25日,闫雪分两笔共向楚现峰转账107万元,2017年8月4日,闫雪向宁晋县人民法院转账30万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闫雪与楚现峰2017年5月8日就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室房产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409号案件查封期间,后本院(2017)冀0528执保467号案轮候查封上述房产,两次查封均在房管部门登记,闫雪购买本院查封的房产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属于其自身原因所致。综上,本院依照宁晋农商行的申请,轮候查封楚现峰所有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查封并无不当。闫雪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轮候查封上述房产违反法律规定。案外人闫雪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应裁定驳回其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闫雪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赵喜维审判员  郭 昺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少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