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张富海与李流浦、马永喜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海,李流浦,马永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海,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被执行人李流浦,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被执行人马永喜,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富海与被执行人李流浦、马永喜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黑0422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任延青审判员 : 王 霞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白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