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艳娥与陈运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娥,陈运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3821号原告刘艳娥。被告陈运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娥与被告陈运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