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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艳娥与陈运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娥,陈运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3821号原告刘艳娥。被告陈运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娥与被告陈运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