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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席某某罚金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461号被执行人:席某某。本院在执行席某某罚金一案中,经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席某某名下的夏利牌车辆但已达报废年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的关于罚金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审判员 李 绍 简审判员 姜 志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缑 玉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