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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广军与舒小雪、张亚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军,舒小雪,张亚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009号原告:王广军,男,汉族,1992年2月25日出生,住���水县。被告:舒小雪,女,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张亚丹,女,汉族,1990年5月9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王广军与被告舒小雪、张亚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房屋押金4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王广军与被告张亚丹协商结婚事宜,原告为能和被告张亚丹结婚,给付被告父母结婚彩礼数万元后,被告张亚丹提议因原告是兄弟二人,怕原告父母将新院平房给予原告的哥哥,要求原告父母拿出押金4万元,在同年农历腊月20日,原告王广军和王秋风一起将钱送到被告家中,此钱由被告舒小雪收藏起来,现被告张亚丹与原告王广军已离婚,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押金返还,被告拒不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状中所列的被告张亚丹的身份信息有误,即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广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天立二○一七年八二十二日5份书记员朱孟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