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村信用社与宋洪传、倪恩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村信用社,宋洪传,倪恩昌,毛肖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360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村信用社,住所地滑县枣村乡枣村集。负责人刘晓东,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丁西杰,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宋洪传,男,汉族,1956年4月22日生,住滑县。被告倪恩昌,男,汉族,1977年9月19日生,住滑县。被告毛肖英,女,汉族,1977年12月12日生,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村信用社(以下简称枣村信用社)诉被告宋洪传、倪恩昌、毛肖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村信用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宋洪传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枣村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村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宋洪传的起诉。审判员 王德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