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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6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村信用社与宋洪传、倪恩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村信用社,宋洪传,倪恩昌,毛肖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360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村信用社,住所地滑县枣村乡枣村集。负责人刘晓东,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丁西杰,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宋洪传,男,汉族,1956年4月22日生,住滑县。被告倪恩昌,男,汉族,1977年9月19日生,住滑县。被告毛肖英,女,汉族,1977年12月12日生,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村信用社(以下简称枣村信用社)诉被告宋洪传、倪恩昌、毛肖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村信用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宋洪传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枣村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村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宋洪传的起诉。审判员  王德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