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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董全义与董和平、董佳溶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全义,董和平,董佳溶,董生义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全义,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和平,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佳溶,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生义,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上诉人董全义因与董和平、董佳溶、董生义共有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全义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全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