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董全义与董和平、董佳溶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全义,董和平,董佳溶,董生义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全义,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和平,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佳溶,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生义,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上诉人董全义因与董和平、董佳溶、董生义共有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全义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全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