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西三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桂武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三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武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716号原告:江西三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571170193R,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广场路666号。法定代表人:万胜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长城,公司员工。被告:桂武开,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余江县。原告江西三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武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三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原告江西三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与被告桂武开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三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14元,减半收取65.57元,由原告江西三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根龙人民陪审员 熊建琴人民陪审员 赵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