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2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马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马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顺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2455号原告:上海马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顾志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世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玉。被告李顺明,身份信息不详。原告上海马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马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施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