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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XX木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XX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财保42号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东湖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宝鸡XX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彪角镇礼包务村小学。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宝鸡XX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予以查封。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独立保函形式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宝鸡XX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查封期限为一年(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孔永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伟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