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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文辉与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辉,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065号原告:方文辉,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郑星,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原告方文辉为与被告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定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方文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文辉负担。。审 判 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姜饶伟书 记 员  邱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