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袁孝华与靖江市智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孝华,靖江市智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026号原告:袁孝华,住靖江市。被告:靖江市智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法定代表人:闻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袁孝华与被告靖江市智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袁孝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袁孝华负担。审 判 长 顾亚平人民陪审员 弓义萍人民陪审员 蓝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