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祁丽、赵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丽,赵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434号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城郊乡孙尧村浦江商业街路东32号。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该公司经理。被告祁丽,女,汉族,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赵敏,女,汉族,30岁,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祁丽、赵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苗 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戈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