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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利民钢材经销部与侯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翔县利民钢材经销部,侯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832号原告:凤翔县利民钢材经销部。住所地凤翔县城西关。经营者:巨江锋,个体工商户。被告:侯晓辉,男,汉族。办公地址:凤翔县雍兴路东南角转角楼东侧门进三楼。原告凤翔县利民钢材经销部诉被告侯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晓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翔县利民钢材经销部撤回对被告侯晓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