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彭秀莲、邱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秀莲,邱涛,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伟丰商行,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伟悦商行,彭庆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秀莲,女,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妙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涛,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广东湘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伟丰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荔苑路*号*座*号。经营者:彭秀莲。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伟悦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荔苑路*号*座*号。经营者:彭庆伟。原审被告:彭庆伟,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妙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师。上诉人彭秀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彭秀莲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伟丰商行、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伟悦商行的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