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仝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222号申请人:仝某,女,汉族,1991年3月15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91年3月6日生,住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征求申请人仝某的意见,申请人仝某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仝某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振阳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