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沈里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沈里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448号原告:张建华,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被告:沈里博,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张建华与沈里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8.00元,由原告张建华承担。审判员 郭绍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则雪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