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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沈里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沈里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448号原告:张建华,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被告:沈里博,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张建华与沈里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8.00元,由原告张建华承担。审判员  郭绍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则雪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