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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楚某某、曾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楚某某,曾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五组,居民。被执行人:楚某某,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11号,居民。被执行人:曾某某,女性,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11号,居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路某某公司对面,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楚某某、曾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楚某某、曾某某、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楚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楚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工商注册信息,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应由楚某某、曾某某、杨某某承担的执行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刘东辉的执行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覃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