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武先与方志行、张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武先,方志行,张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71号申请人:胡武先,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方志行,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4日,住江苏省宜兴市。被申请人:张扣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13日,住江苏省宜兴市。申请人胡武先与被申请人方志行、张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方志行、张扣英名下银行存款冻结40万元。申请人胡武先自愿以其妻严玉兰所有的川X**号江淮牌小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至20日,依法查询了被申请人方志行、张扣英的银行存款,申请人胡武先于2017年9月21以被申请人方志行、张扣英银行存款余额太少,申请本院不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14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益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迪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