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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袁立云与八里罕镇沙里营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立云,八里罕镇沙里营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4996号原告:袁立云,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八里罕镇沙里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八里罕镇沙里营子村。法定代表人洪义杰,系村主任。原告袁立云与被告八里罕镇沙里营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立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货款85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因文化节需要从原告处购置服装、鞋类等物品价值人民币8500元,于2013年8月9日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索要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被告偿还。被告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有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佐证,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八里罕镇沙里营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袁立云货款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费44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