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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一轰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一轰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特6号申请人:胡一轰,男,194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号码。申请人胡一轰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胡一轰称,其于1989年12月至玻利维亚工作,1990年转至日本工作,直到2017年6月2日才回国。在此期间,其因各种原因与家人失去联系。回国后,其才知妻子祝福英、女儿胡小琼、儿子胡小涛已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为了便于生活、享受公民权利,其现申请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1)邵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胡一轰失踪。2017年8月11日,被宣告失踪人胡一轰重新出现。本院认为,胡一轰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号码)重新出现,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1)邵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郑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凤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