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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梁蕊诉保定市君信正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保定市君信正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84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被执行人:保定市君信正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梁某诉保定市君信正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2016)第3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某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定市君信正和商贸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148927.08元、执行费2133.91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通过实地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保定市君信正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具有价值的财产。3.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保定市君信正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梁某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2016)第32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政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