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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魏秀英与被告兰州西固亚福商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英,兰州西固亚福商行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619号原告:魏秀英,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兰州西固亚福商行,登记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现住址兰州市西固区。登记经营者:袁小萍。实际经营者:苗承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英诉被告兰州西固亚福商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秀英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秀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英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秀英负担。审判员  王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