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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胡红兵、郭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红兵,郭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红兵,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山,江西全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新春,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林,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新春与胡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红兵不服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9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9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红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 芸审判员 刘玉秋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