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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兰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兰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胡天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智,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兰君,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兰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22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兰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兰君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942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兰君无房产、车辆登记记录及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黎再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